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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5 次修法(110.09.0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000238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8-1、12~19、2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九月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9.09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初期,考量相關研究文獻及背景資料之限制,爰先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為保障範圍,並就農民從事農業工作較常見之農藥中毒、中暑、熱痙攣或熱衰竭等疾病,以視為職業傷害方式予以保障。現將與從事農業工作職業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引起之疾病納入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範圍,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將保障範圍由職業傷害修正為職業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