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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3 次修法(108.08.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80023376號令修正發布第 4、5、6、10、17、28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8.05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 按農保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為被保險人;復查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保險人,得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是以,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縱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但因未具農保資格而無法參加本職災害保險,影響其職業安全保障。基於保障渠等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職業安全及職業災害經濟補償,並參考勞工保險制度對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得為該等人員辦理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故將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者,納為本職災保險加保對象。依此,併同將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等國人配偶,納入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之對象。爰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本職災保險之試辦對象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應檢具之相關文件,並明定投保單位。(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三、不同身分被保險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投保單位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擴大納保對象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