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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4 次修法(110.04.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000226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4-1、5、8、9、11、13、28 條條文;增訂第8-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4.27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 考量臺灣農村現況有部分農民依其農業專業技術,以區域性從事農業工作維生,因非以自有、承租等固定農業用地範圍從事農業生產並出售自營農產品獲取收入,故渠等人員雖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仍無法取得農民健康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身分,而未能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影響其職業安全保障。另傷害給付係予本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喪失或減少收入之補償,然有部分農民反映給付金額與其實際減少之收入尚有差距。 基於本職災保險係為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職業安全及提供職業災害之被保險人相應之經濟補償,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本職災保險給付項目之傷害給付,分為一般傷害給付與增給傷害給付。(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本職災保險之試辦對象資格。(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配合增列之試辦對象資格,增訂投保單位相關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規範增給傷害給付應加收之保險費金額及受理申請時間,並明定給付金額。(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