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8 次修法(114.11.04)新舊條文對照
修法公布令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400237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1.04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就醫津貼,係供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於請領傷害給付時併同發給就醫津貼,其性質為減輕被保險人就醫治療費用之慰問金;其給付水準,係參考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時所需負擔費用訂定。考量近年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制度調整,又提升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期間之醫療及照護品質,有助於被保險人縮短復原期,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提高就醫津貼門診及住院診療之發給水準。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4.11.04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就醫津貼,係供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於請領傷害給付時併同發給就醫津貼,其性質為減輕被保險人就醫治療費用之慰問金;其給付水準,係參考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時所需負擔費用訂定。考量近年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制度調整,又提升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期間之醫療及照護品質,有助於被保險人縮短復原期,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提高就醫津貼門診及住院診療之發給水準。
本次異動未提供逐條新舊對照資料,可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官方對照文件。
官方新舊條文對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