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2.02.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12002228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3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3 項、第 23 條第 3 項、第27 條第 1 項序文、第 28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第 7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區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農業部農糧署各區分署」、「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管轄
立法總說明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修正總說明(112.02.23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修正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十年九月九日。 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部分條文,將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提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四百元整,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需申請參加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另此次本保險月投保金額提高,本職災保險之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亦配合調高。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本保險月投保金額為二萬四百元,本職災保險之月投保金額亦自一萬二百元提高至二萬四百元,並隨同將傷病給付及喪葬津貼金額提高。又因一般傷病給付於調整後,其金額即同現行增給傷病給付金額,爰修正傷病給付相關規定,不再區分一般傷病給付及增給傷病給付加保級距,採一致性之給付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配合修正後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新申請參加本保險者,僅需申請參加本保險,即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爰就此類資格新增相關審查程序及保險費繳納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一條) 三、配合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