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2 次修法(108.04.22)新舊條文對照
修法公布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80022678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4.22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為維護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且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者,向農會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後至農會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期間,發生職業傷害事故時得申請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4.22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為維護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且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者,向農會申請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後至農會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期間,發生職業傷害事故時得申請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之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
本次異動未提供逐條新舊對照資料,可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官方對照文件。
官方新舊條文對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