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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 7 次修法(113.08.30)新舊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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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公布令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300233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4、17、18、3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30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之發給水準,原係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公布,以制定專法方式,將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該法提高勞工職業災害之傷病給付水準,以增進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不能工作期間之經濟生活安全保障。考量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迄今,制度運作穩健,財務收支平衡,復考量不同職域性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之衡平性,可於維持現行保險費率下,提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水準;另為符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基於保險人實務執行需求,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配合增訂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業部改制後之組織設置,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 二、明定強制申請者積欠保費期間之應計保費,並敘明申請傷病給付應檢具之職業傷病之診斷書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三、修正傷病給付水準。(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8.30 修正)》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之發給水準,原係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公布,以制定專法方式,將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該法提高勞工職業災害之傷病給付水準,以增進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而不能工作期間之經濟生活安全保障。考量農民職業災害保險開辦迄今,制度運作穩健,財務收支平衡,復考量不同職域性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之衡平性,可於維持現行保險費率下,提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水準;另為符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基於保險人實務執行需求,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配合增訂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業部改制後之組織設置,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 二、明定強制申請者積欠保費期間之應計保費,並敘明申請傷病給付應檢具之職業傷病之診斷書規範。(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三、修正傷病給付水準。(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增訂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本次異動未提供逐條新舊對照資料,可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官方對照文件。

官方新舊條文對照文件
本頁修法公布令、立法總說明與新舊條文對照逐筆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隨全國法規資料庫異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