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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3 次修法(0.1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60521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06.11.29 修正)》 勞動部為辦理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被保險人失業後之創業協助等事項,鼓勵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以促進就業,達到安定其生活之目的,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現為放寬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申請資格,並滿足貸款人之資金需求,另為完善本貸款作業機制與保障貸款人權益,修正本貸款申請資格及申請文件,並新增再次申請本貸款、實務運作及災害協助等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彈性安排創業課程內容,修正「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為「創業研習課程」,並將「企業見習」整併於創業研習課程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二、放寬創業者申請本貸款之資格條件,不限於本部輔導後設立登記者,於設立登記後始參加輔導者,亦可申貸。(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型態之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除本部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外,政府機關(構)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亦納入採認,以增加資源運用彈性;另為避免核貸爭議,明定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其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聯合徵信報告;且為完備行政程序,明定通知本貸款申請人補正及不予受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考量貸款人實際資金需求,提供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可再次申請本貸款,並明定貸款人首次及再次貸款核給金額之上限,且首次及再次申請貸款之貸款期間、寬限期、利息補貼期間分別計算,另簡化再次申請本貸款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六、本貸款審查會組成、運作方式及委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七、除規範本貸款申請人如有票債信瑕疵情形者不得核貸外,申請人所營事業有票債信瑕疵情形者亦不得核貸。(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申請本貸款案件審查通過後之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審查通過案件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之協調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為符合實際情形,修正信用保證相關文字,且為保障貸款人權益,除免提保證人外,新增免提擔保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一、為避免承貸金融機構收取不當費用爭議,以保障貸款人權益,明定相關規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二、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利息補貼之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三、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停止、恢復及返還等相關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十四、為因應各項災害發生,紓緩受災貸款人經濟壓力,增訂暫緩繳付貸款本息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等災害協助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五、為利了解貸款業務實際執行情形,增訂訪查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十六、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