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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6 次修法(114.03.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14050284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修正總說明(114.03.13 修正)》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本辦法內容係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後之創業協助事項,包含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等措施,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其後經歷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現為使本辦法作業機制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貸款申請人失業期間認定方式,另規範貸款申請人應有實際經營所營事業之事實。(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貸款適用對象之事業型態,新增有限合夥之型態。(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明確審查實務上貸款申請人所需提供之文件,並規範補正期限為三十日。(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明確規範申請人負擔貸款年息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新增審查會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定明貸款審查會會議審查結果之作成,及經貸款審查會審查後需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新增不予核給本貸款及得撤銷或廢止審查結果通知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調整有關本貸款信用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加貸款人停業復業後得繼續補貼利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定明貸款申請人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書後,勞動部得撤銷或廢止審查結果通知書之情形,並不予核發利息補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