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08.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805111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8、20、25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8.26 修正)》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係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被保險人失業後之創業協助等事項,以鼓勵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達到安定其生活之目的,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其後分別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在案。 現為放寬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之申請資格,提升對貸款人資金需求服務之彈性,有關本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再申請本貸款之次數等規定,均有調整之必要,爰修正「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近年來物價指數持續上升,創業領域及型態多元化,故創業所需資金門檻提高,爰將最高貸款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提高為二百萬元,並將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可再申請本貸款之次數由一次調高為二次。(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 二、定明承貸金融機構審查至撥貸之期間起算點。(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本部捐助之專款與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不足支付履約保證責任時,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另貸款人依貸款時信保基金公告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四、承貸金融機構未依規定審查或查證而撥貸,應返還本部已撥付之全部利息補貼情形。(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