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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14 次修法(109.08.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900620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0、2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09.08.18 修正)》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 本次修正係因歷次修正產生之條文文字缺漏及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時,少數條文漏未配合將「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修正為「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爰修正本標準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避免滋生法規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