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12.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500989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1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12.07 修正)》 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訂定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其後曾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及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二次修正。 茲因應執行現況所遭遇問題,促使本獎勵表揚更臻完善,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參選所在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明確規範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登記之年限及報名文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明確規範審查程序之複審名額定義。(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獎勵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修正獲獎單位依權責辦理敘獎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