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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出版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次修法(100.07.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一字第 1000621168Z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行政院新聞局廣電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廣播電視及電影業務行政規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