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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45 次修法(99.11.2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921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修正三等考試、附註、刪除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部分)、第6 條條文之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刪除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刪除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部分);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