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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50 次修法(105.03.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82221號令修正發布第 4、5、8、9、13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除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第七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105.03.04 修正)》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茲以用人機關反映法警類科自九十五年不再分定男女錄取名額後,男女錄取比例與收容人之性別比例有所落差,不符實務需求,加以監所超額收容及硬體設備等問題,建議增列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得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之規定;基於業務需要,建議修正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與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方式;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檢查標準增訂身高、體格指標及握力項目。另配合修正應考資格表有關部分類科應考年齡上限之規定、應試科目表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爰修正本規則相關條文及附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增列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得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考量法警工作性質特殊,具性別侷限性,為免法警性別比例與收容人性別比例嚴重失衡,影響勤務人力調度及法庭人員安全,爰增訂用人機關得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以因應實際人力需要。(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基於矯正機關勤務性質與法警類似,錄取人員須具備相當體能始足勝任,爰參照法警類科考試,監獄官及監所管理員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為心肺耐力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並分定男女應考人之及格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三)配合現行相關法規酌修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明定第七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修正後之實施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附表部分 (一)第三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修正附註部分,除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仍維持應考年齡上限外,其餘均予取消。 (二)第六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及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並配合增列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 (三)第七條附表三體格檢查表:修正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體格檢查項目。據用人機關評估整體獄政管理實務面需求暨就長刑期收容人處遇、管教人員人力不足、超額收容、戒護風險等問題通盤考量,認提高管教、戒護人員身體素質為維護矯正職場安全、囚情安定之要務,爰增訂身高、體格指標、握力項目及其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