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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57 次修法(112.01.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1206000041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三等考試觀護人、司法事務官類科部分);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六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112.01.18 修正)》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四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五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刪除列考公文部分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人機關司法院為應業務實際需要,考量本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之職務性質及職能需求,需具備辦理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專業能力;並配合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五日廢止,建議修正本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司法事務官類科財經事務組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爰配合修正本規則第六條附表二。另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