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年上字第 224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246 號

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一) 被上訴人於答辯狀內雖未記明附帶上訴字樣,但可認為附帶上訴之表示者,應以附帶上訴論。

(二) 當事人對於宣示判決後,若係出於自由意思,明晰表示遵斷者,即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三) 在第二審並未上訴或附帶上訴,則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並無不服,其對於第二審駁斥對造上訴之判決,殊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