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224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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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2246 號
判例要旨
(一) 被上訴人於答辯狀內雖未記明附帶上訴字樣,但可認為附帶上訴之表示者,應以附帶上訴論。
(二) 當事人對於宣示判決後,若係出於自由意思,明晰表示遵斷者,即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三) 在第二審並未上訴或附帶上訴,則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並無不服,其對於第二審駁斥對造上訴之判決,殊無聲明不服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