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上字第 4364 號
判例要旨
票據債務人 (背書人) 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然背書人以發票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支票為無因證券之性質所不容。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票據債務人 (背書人) 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然背書人以發票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支票為無因證券之性質所不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