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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上字第 795 號

日期 56 年 03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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