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1082 號
判例要旨
李某乃被害人李女唯一因親屬關係有監督權之人,竟將該未滿十六歲之被害人賣與陳婦為娼,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罪名,因係法規競合,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罪。陳婦雖無該身分關係,但與李某共同引誘李女賣淫,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陳某應依較輕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論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李某乃被害人李女唯一因親屬關係有監督權之人,竟將該未滿十六歲之被害人賣與陳婦為娼,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罪名,因係法規競合,應論以較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罪。陳婦雖無該身分關係,但與李某共同引誘李女賣淫,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陳某應依較輕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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