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2662 號
判例要旨
(一)某甲於被某乙槍傷後,因氣忿不平,持鐵鍬毆打某乙,仍不外一種報復行為,自不生正當防衛問題。
(二)刑法上之教唆罪,係以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而成立,其教唆之時是否在被教唆人犯罪之當場,則非所問。上訴意旨謂某甲當場喝令開槍,應論以共同正犯,不無誤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某甲於被某乙槍傷後,因氣忿不平,持鐵鍬毆打某乙,仍不外一種報復行為,自不生正當防衛問題。
(二)刑法上之教唆罪,係以故意唆使他人犯罪而成立,其教唆之時是否在被教唆人犯罪之當場,則非所問。上訴意旨謂某甲當場喝令開槍,應論以共同正犯,不無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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