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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上字第 3421 號

日期 29 年 11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一)上訴人所犯妨害自由一罪,已於本案傷害罪之起訴前確定,二罪既應併罰,自應於本案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方為適法,原判決將另案確定之判決,在本案內定其執行刑,自屬錯誤。

(二)原判決以上訴人實施傷害時,竟將木棍插入某女陰戶,認為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雖結果未達重傷之程度,亦應負使人受重傷未遂之罪責,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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