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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0 年台上字第 4232 號

日期 70 年 08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原判決認為上訴人被訴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文書印文署押罪嫌部分,其追訴權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能再對之論處,惟因與偽造有價證券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云云。此部分主刑之追訴權既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附隨之從刑,自無獨存之理,不能再為單獨沒收 (非違禁物) 之宣告。乃原判決仍諭知沒收上訴人所偽造開設張某名義甲種存戶時之偽造印文及署押,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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