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易條件買方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至於買方支付權利金之對象,無論為出賣人或第三人,均不影響其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認定。
97 年判字第 10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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