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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年判字第 20 號
判例要旨
商標在未註冊以前概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須至實行註冊之日始取得專用權在專用權尚未取得之時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謂未經辦結於商標法修正施行後凡未經辦結之件應適用修正之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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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未註冊以前概屬準備註冊之程序必須至實行註冊之日始取得專用權在專用權尚未取得之時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謂未經辦結於商標法修正施行後凡未經辦結之件應適用修正之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