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裁字第 48 號
判例要旨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評事,認為其就該訴訟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者,固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評事迴避,但其聲請迴避之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亦規定甚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評事,認為其就該訴訟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者,固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聲請評事迴避,但其聲請迴避之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三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亦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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