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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二字第 155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假處分之內容,如係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假處分之債務人以外之人

全文內容

按假處分之內容,如係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其效力僅及於假處分之債務人,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人。且假處分並無排除法院強制執行之效力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四○三號判例參照) 。假處分債務人以外之人 (包括假處分之債權人) ,固非假處分效力所及,惟如欲對假處分之財產加以執行,必須取得執行名義,始能為之。來函所詢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以鄰地所有權人身分,得否依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調處乙節,事涉該法條所定「調處」之法律性質為何,宜由該法之主管機關本其職權認定之,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秘台廳民二字第 155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假處分之內容,如係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其效力不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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