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公參字第 7506 號
要旨
第一則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屬無效,惟與設立戶籍無涉第二則外祖父收養外孫為養子,嗣該外祖父死亡,外孫以戶長身分另立戶籍,似屬無妨
全文內容
一 按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因親屬間輩分不同關係,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不能認其收養關係為有效,惟無效之收養關係,並不與設籍發生牽涉。大函所稱該外孫因外祖父死亡,以戶長身分另立戶籍似無妨礙。
二 至於繼承外祖父遺產一節,因外祖父與外孫間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參照民法第九六七條第一項) ,故由外孫繼承外祖父遺產,如無其他繼承人出而告爭,於法尚非無據 (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四款、第一一四六條第二項) 。又繼承開始在臺灣省光復前者,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並宜注意 (參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 。備註:戶籍法第二十條已於 81.06.29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