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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60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十月十八日八十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九五號函略以:「法院命債務人李○○等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債權人邱○木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債權人自獲勝訴確定判決時起,可憑該確定判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在債權人邱○○未依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邱○○尚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債務人李○○等仍為土地所有權人,此項物權之歸屬,要不因上開確定判決之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而有影響。」

全文內容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十月十八日八十秘台廳 (一) 字第○二一九五號函略以:「法院命債務人李○○等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債權人邱○○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債權人自獲勝訴確定判決時起,可憑該確定判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在債權人邱○○未依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邱○木尚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債務人李○○等仍為土地所有權人,此項物權之歸屬,要不因上開確定判決之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而有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60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要旨: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年十月十八日八十秘台廳 (一) 字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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