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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2219 號
要旨
公立學校教師如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2 第 1項規定,借調擔任公私立學校校 (院) 長,可解為具有 2 個專任職務
全文內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又查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後段復規定:「校 (院) 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規任他職」。其本旨乃係因校 (院) 長責重事繁,應專心於所任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俾健全校務,以謀教育事業之發展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解釋意旨) ,故公立學校教師如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二 第一項之規定借調擔任公私立學校校 (院) 長,似可解為具有兩個專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