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022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公立學校教師如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2 第 1項規定,借調擔任公私立學校校 (院) 長,可解為具有 2 個專任職務

全文內容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又查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後段復規定:「校 (院) 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規任他職」。其本旨乃係因校 (院) 長責重事繁,應專心於所任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俾健全校務,以謀教育事業之發展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解釋意旨) ,故公立學校教師如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二 第一項之規定借調擔任公私立學校校 (院) 長,似可解為具有兩個專任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022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發布,要旨:公立學校教師如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2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