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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7641 號
要旨
有關鄉 (鎮、市) 長經法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留置者,應否停止其職務乙案
主旨
有關鄉 (鎮、市) 長經法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留置者,應否停止其職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四年十月二日台 (84) 內民字第八四○六四一八號書函。二 依省縣自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係省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在「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始應停止其職務;又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亦須係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始當然停止。然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予以「留置」者,其既非依「刑事訴訟程序」,亦非被「羈押」,似不宜擴張適用上開省縣自治法或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