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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07177 號
要旨
未經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解散後之清算程序為何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查未經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解散後之清算程序為何,人民團體法並未規定,而民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係規範已為法人設立登記之法人經解散後清算之程序 (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參照) ,對於未為法人登記之人民團體,則未規定解散之程序。次查依人民團體法第三條規定, 貴部為人民團體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 貴部依職權訂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乙種,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本件依來函所述,中華民國柔道協會係為未經法人登記之人民團,因有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事由,經 貴部予以「解散」處分在案,依上開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由 貴部選任清算人,似無不妥。
二 至於 貴部擬給前開協會三個月之存續期限以完結法定清算職務,是否合乎民法規定乙節,查民法及公司法關於法人或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規定,並無法人解散後至清算終結止之清算期限規定,是以本件 貴部所訂三個月之存續期限,是否相當,有無實際上之窒礙,仍宜由貴部本於職權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