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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9057 號
要旨
函詢里長選舉候選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決觀察勒戒中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疑義
主旨
貴會函詢雲林縣○○鎮第 18 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李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決觀察勒戒中,該員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5款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5 月 11 日中選法字第 0953500084 號函。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 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2 月。」其所稱「觀察、勒戒」應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查本件當事人李君於 95年 5 月 11 日下午尚在執行觀察勒戒中,應係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5 款所定「受保安處分執行未畢」之情形。
正本
中央選舉委員會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