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30038388 號
要旨
函詢電信託與規費法、市區道路條例、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順序等疑義
主旨
關於臺北市政府為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道路設置設施物使用費案,函詢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立法及修正意旨,及其與規費法、市區道路條例、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順序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交郵字第○九三○○五一八五○號函。二、查電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時,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究應「有償」或「無償」使用公有之土地、建築物乙節,立法過程迭經多方審辯(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一卷第三十九期委員會紀錄第三五一頁至第三五二頁及同卷第四十四期委員會紀錄第七二頁至第八九頁)。故本件適用順序建請探求上開立法經過及目的,並參酌規費法第八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後本於職權審酌。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