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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500469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得否適用刊登於網際網路疑義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第 2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應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定期刊登政府公報,則得否適用刊登於網際網路之疑義,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秘書長 95 年 12 月 5 日(95)秘台申參 3 字第 0951815722 號函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監察院公報於出刊後得建置於監察院電腦網站,俾便各界民眾及監察院同仁查閱,監察院公報編印要點第 15 條亦有明文。自立法目的以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係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及促使公職人員財產透明化及公開化,以供社會公眾檢視所制訂,況目前政府機關發行之政府公報,亦多將公報內容公開刊載於機關所屬網站,俾便民眾查閱,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將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定期刊登政府公報或送登該機關公報乙節,應不以刊登於紙本之政府公報為限,亦應包括政府機關所設置之網站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500469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得否適用刊登於網際網路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