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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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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0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意味著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時,應事先或同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報程序的嚴謹性和透明度。 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公職人員要申報財產,他應該在提交申報前,事先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例如監察院。這樣一來,受理申報的機關(構)就能事先了解並準備好相關的文件和程序,以便順利進行申報的處理。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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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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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