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0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這意味著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時,應事先或同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報程序的嚴謹性和透明度。 一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公職人員要申報財產,他應該在提交申報前,事先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例如監察院。這樣一來,受理申報的機關(構)就能事先了解並準備好相關的文件和程序,以便順利進行申報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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