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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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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全年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依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的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該法所稱全年薪資所得指的是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這些收入是指公職人員因執行職務或工作所得到的報酬。當公職人員在申報財產時,需要將這些薪資收入列入財產申報中。例如,公務人員的基本薪水、獎金、年終獎金等都屬於薪資所得的範疇。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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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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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