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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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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所稱變動申報,指於定期申報時,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之時間、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
  2. 2.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9條,這一條規定了變動申報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在定期財產申報時,如果公職人員的財產發生變動,包括變動的時間、原因和價值,該公職人員應填寫「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並提交給該公職人員的受理申報機關。 例如,假設一位公職人員在上次申報後,他所擁有的房產發生了變動,他在本次申報時應填寫變動財產申報表,並在表中提供該房產的變動時間、變動原因和變動價值,然後提交給他的受理申報機關。這樣,他就遵守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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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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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變動申報,指於定期申報時,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之時間、原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