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9條,這一條規定了變動申報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在定期財產申報時,如果公職人員的財產發生變動,包括變動的時間、原因和價值,該公職人員應填寫「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並提交給該公職人員的受理申報機關。 例如,假設一位公職人員在上次申報後,他所擁有的房產發生了變動,他在本次申報時應填寫變動財產申報表,並在表中提供該房產的變動時間、變動原因和變動價值,然後提交給他的受理申報機關。這樣,他就遵守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