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8條规定了公職人員進行信託申報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擁有應辦理信託之財產的公職人員,應依信託法進行信託登記。信託辦理完畢後,公職人員應填寫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提交給各自的受理申報機關,並應檢附信託契約及其附件影本、若該信託財產是不動產,則需要提供辦妥信託登記的登記簿謄本,若信託財產是國內上市或上櫃股票,則需要提供由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出具的辦妥信託記載的證明文件。 此外,如果信託受託人或信託契約的內容有變更,公職人員應在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並通知受理申報機關有關變更的情況。 一個合乎法定規定的範例是,公職人員A名下擁有一筆不動產財產,他將此財產設立信託,將其財產移轉給受託人B管理,並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要求,填寫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並檢附信託契約及登記簿謄本,提交給受理申報機關。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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