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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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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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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述,該條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特定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並具有相當影響力。具體而言,當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的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時,可視為具有特殊利害關係。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7條

相關函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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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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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