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將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這意味著當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經受理機關審核完畢後的三個月內,這些資料必須被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並公告在網路上以供公眾查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職人員財產的申報資料能夠透明地被公眾查詢和監督。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該包括該人員的財產總額、相關的財產資料、年度收入和財產所出現的增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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