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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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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將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這意味著當公職人員的申報資料經受理機關審核完畢後的三個月內,這些資料必須被刊登在政府公報上並公告在網路上以供公眾查閱。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職人員財產的申報資料能夠透明地被公眾查詢和監督。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該包括該人員的財產總額、相關的財產資料、年度收入和財產所出現的增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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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