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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決字第 0951118186 號
要旨
客委會綜合處處長應否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疑義
主旨
有關 貴會綜合處處長應否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 95 年 11 月 1 日客會人字第 0950009360 號函辦理。二、按須申報財產之採購主管人員,係指辦理採購業務,且依機關組織法規所置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1 項第 11 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5 項各定有明文。經查: 貴會轄下設有綜合處、文教處、企劃處等 3 處,其中綜合處下設海外族群科、事務科,及文書科等三科室,而事務科職權範圍則包括:經費請購、核定採購案底價、採購案之開標、驗收、核銷等採購事項,且前開事項均須由綜合處處長審核或核定,此有 貴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可稽。準此, 貴會綜合處處長既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且亦領有主管職務加給,依法自應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