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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69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如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金額非定額者,應由該法之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依其規定應處罰鍰金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額度比較,據以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

主旨

有關汽車所有人涉有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2 項情事,實務上係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併罰,恐有違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2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009900 號函。

二、查局揭疑義,前經本 96 年 11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60037390 號函已提供意見在案,仍請參酌上開函示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

三、至於來函說明五之(一)所提,就違反規定之個案,依各該規定核算應處罰鍰金額,擇一從重裁處,惟因各該相關規定罰鍰金額非定額,如以倍數或以到案日期(繳納日期)計算罰鍰金額,尚難比較其罰鍰金額之高低,而擇應適用從重裁處之法規乙節,檢附本部 95 年 7月 17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23015 號就類似案例所為函釋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069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如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罰鍰金額非定額者,應由該法之裁罰機關就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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