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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3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3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自 103.06.01 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

主旨

家事事件依法應為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自 103 年 6月 1 日起,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請 查照。說 明:一、本院 102 年 11 月 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9766 號秘書長函諒達。

二、鑑於家事事件除判決或公示送達等依法應為公告者,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外,餘陳報遺產清冊、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人陳報債權、宣告死亡、撤銷宣告死亡、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等事件,法院亦應以相當方式公告其裁定或裁定要旨。準此,本院開發完成旨揭系統,俾簡化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公告作業流程,並便利民眾查詢。

三、本案前已請臺灣臺中、雲林、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行辦理旨揭系統,試辦法院之意見及本院回應詳如附件 1,作業系統並已依各項建議修正完畢。另為利書記官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作業時,公告內容合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規,請依「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附件 2)辦理。

四、旨揭公告例稿已建置於一、二審書記官審判系統,該操作手冊置於本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區)供參。

正本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3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自 103.06.01 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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