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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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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指兒童及少年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及少年為公示送達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前項第三款"是指兒童及少年為某事件的當事人或相關人,該事件需要向兒童及少年做公示送達的情況。這表示當兒童或少年與某事件有關時,根據法律的規定,相關各方必須將公告或文件送達給兒童或少年。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得到保障。但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這個條文有關。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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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指兒童及少年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