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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指兒童及少年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及少年為公示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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