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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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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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該條款規定了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的範圍,包括兒童及少年的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這些資訊都被視為具有識別身分的特性,因此在相關案件中需要特別保密以防止對兒童及少年的二次傷害。 以下範例為參考: 根據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如果一起案件涉及到兒童或少年的個人資料,包括他們的照片、聲音或住址等,這些資訊在司法程序中應該受到嚴格的保密。例如,一個涉及兒童性侵犯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應揭露被害人的照片或其他身份資料,以保護受害人的隱私權和免受二次傷害。此外,如果有視頻或音頻文件涉及到這些保密資料,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限制僅交付不含這些保密資料的錄音或錄影內容。這樣的限制交付是為了確保法院組織法的目的得以實現。
相關函釋 4 則
-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住所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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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