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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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個案資料應該記載下列事項: 1. 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關係人的概況。 2. 個案問題的概述。 3. 個案的分析和評估。 4. 個案處遇結果的評估。 5. 個案的訪視調查和追蹤報告。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建立兒童及少年個案的資料,以便對他們的福利和權益進行相關評估和處遇。個案資料中應該包括兒童及少年以及他們的家庭、關係人的基本情況,個案問題的概述,以及對個案進行的分析和評估。同時,還需要評估個案處遇的結果,並記錄訪視調查和追蹤報告的相關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兒童在家庭中遭受虐待,相關機構可能會建立一個個案資料,記載該兒童的基本情況,描述虐待的情況,進行相關評估並提出處遇建議。個案資料還會包括對這個兒童進行的訪視調查和追蹤報告,以了解他在處遇過程中的情況和進展。
-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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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