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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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了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接受安置的兒童及少年與其交付安置的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機構之間出現失調情況時,應進行協調處理;若兒童或少年無法適應現有的生活情況,則應另行安置。 參考資料: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當兒童或少年在接受安置的家庭或機構中出現失調情況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處理,確保其權益得以保障。例如,如果一名寄養孩子在寄養家庭中遇到問題,導致他與寄養家庭之間關係出現矛盾或失調,主管機關應介入調解,協助找出解決方案,以確保兒童的權益和福祉。 第二個範例可以是: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9條,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現一個兒童或少年無法適應目前的安置狀況,則應進行另行安置。例如,如果一名兒童在安置機構中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無法適應該環境並且對自己的健康和發展產生負面影響,那麼根據這個法規,主管機關應該尋找一個更適合的安置方式,以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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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