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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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兒童和少年及其家庭的相關業務。根據這個條款,主管機關有責任對這些兒童和少年進行個案調查、諮詢,並提供相應的家庭服務。同時,當地的主管機關在處理兒童和少年案件時,應通知他們的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給予援助、輔導或保護兒童和少年,可以將案件轉交給兒童和少年的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需要確保對這些兒童和少年的案件進行全面的調查和諮詢,並提供適當的服務和支持。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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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