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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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該家庭的居住地主管機關負責對這種情況進行認定。如果有必要,該主管機關也可以與相關機構進行協商來進行認定。 範例一:一個家庭遭受天災,房屋嚴重受損,無法提供基本的居住環境給兒童和少年。在這種情況下,居住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17條進行認定,確定這個家庭無法正常生活。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日期:民國102年5月1日。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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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