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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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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居住地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該家庭的居住地主管機關負責對這種情況進行認定。如果有必要,該主管機關也可以與相關機構進行協商來進行認定。 範例一:一個家庭遭受天災,房屋嚴重受損,無法提供基本的居住環境給兒童和少年。在這種情況下,居住地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第17條進行認定,確定這個家庭無法正常生活。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修正日期:民國102年5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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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居住地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